残疾人信息化缺了什么?

2008年09月03日12:22  来源:CNET科技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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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ITU宣布今年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的主题确定为“信息通信技术惠及残疾人(Connecting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CT Opportunities for All )”的时候,触动了很多人的神经:我们为残疾人做了什么?

    今年迎来了中国的“奥运年”,各项基础设施都在完善,这当然也包括残疾人的专用设施,可是他们除了要满足基本生活,享受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之外,他们也需要信息化,对残疾人来说,他们对信息化的渴求更为强烈。

残疾人信息化:制度先行

    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3月28日)》出台,在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一条中提出,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与此同时,今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信息无障碍网站设计技术要求”标准,规定了无障碍上网的网页设计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内容的可感知性、内容接口组件的可操作性、内容与控制的可理解性、兼容性要求等;适用于无障碍上网的网页设计和无障碍环境的构建。

    从关心残疾人基本生活,提升到了关心残疾人信息获取,国家的制度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在不断健全。

    应该看到的是,中国在信息无障碍体系建设和研制上已经落在了后面。

    早在1998年,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所签署的《美国残疾人康复法案》第508节就规定,国联邦政府在采购IT产品和服务时(包括软件、网站、电信、音频和视频、PC及笔记本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信息亭等),供应商必须主动证明其产品能够满足由美国无障碍委员会制定的信息无障碍的标准。由此,开创了全球信息无障碍立法工作的先河。

    1998年,西班牙和瑞典分别出台了《计算机无障碍法规》和《计算机无障碍指南》,2002年,英国、德国和爱尔兰分别出台了相关的法规、法案和指南,2003年,荷兰制定了《网络无障碍法规》,2004年瑞士制定了《政府及公用事业部网络无障碍法规》,同年,欧盟出台了《采购规程》。在亚太地区,日本2004年出台了由政府与工业界合作制定的《日本工业协会标准》中,也有相关规定。 

残疾人更需要什么样的信息化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把残疾人分为了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八大类。

    在这八类残疾人中,视力残疾恐怕是最难享受到信息化的一个人群了,他们看不到这个世界,他们看不到电脑,他们看不到手机,对他们来说,最主要的感官来自于“摸”和“听”,但电脑和手机提供的信息是摸不到、听不见的。

    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可以看到这个世界,他们能看网页,能看手机短信;肢体残疾可能会影响到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但他们也能通过语音命令等辅助设备享受到信息化,可以与视力残疾使用相同或相似的设备;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比较复杂,可选择的设备很难归纳出共性,在此也不再赘述。

    由此可见,残疾人信息化更多的工作是针对视力残疾的群体。

    在“摸”和“听”能触及到的世界里,语音和触摸技术是最为普遍的两种实现方式。

    现在的市场上,我们已经看到,微软的Windows Vista操作系统有了语音控制,手机厂商推出了盲人触摸手机,也诞生了盲人电脑,还有软件层面的语音导航、读屏软件等。

    但这些应用并没有在残疾人群中广泛展开,数字可以告诉我们。

    目前中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其中视力残疾有1200多万,能够使用电脑的不到1万人,而在欧洲、美国等国家地区能使用电脑的盲人占整个盲人群体的17%左右,在中国台湾和中国香港这个比例分别是8%和11%。

    数字说出的差距就是我们正常人要思考的了。

为什么有差距

    我们有法律,我们有高新技术,但残疾人没有享受到与正常人同样的信息化服务,甚至和其他国家的残疾人相比都不公平,那么,差距在哪里?

    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但这些对残疾人来说,都是一些最基本的设备,还没有把残疾人的更高层次需求纳入其中。

    尽管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2008年3月28日)》中也提到了鼓励和支持残疾人服务领域的科技研究、引进、应用和创新,提高信息化水平,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但并未上升到法律法规的高度,也没有明确指出对提供残疾人产品的厂商会给予哪些相应经济政策扶持。

    纵然我国有了“信息无障碍、身体机能差异人群网站设计无障碍技术要求”标准,但也只是一个通信行业标准,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约束。

    在美国,曾经发生过多起因为违反《美国残疾人康复法案》第58节而遭到处罚的案例。宾夕法尼亚州州政府的门户网站对盲人存在障碍引起诉讼,西南航空公司预订及票务系统对残疾人存在障碍,美洲银行网站和自动提款机对残疾人存在障碍,美国在线的软件与读屏软件不兼容,等等,都受到了相应处罚。

    没有法规的约束,没有政策的扶持,对任何一个需要对股东,需要对业绩负责任的商业企业来说,残疾人市场还不够大,当生产不能形成规模,产不成量的时候,成本控制就成了他们选择不去从事残疾人信息产品开发生产的最大理由。

    而且,残疾人用品在推广上也有很大局限,在这个没有“行业”的市场上,需要残联等残疾人组织机构的配合,复杂的市场环境也致使了一些厂商的“望而却步”。

    另外,残疾人的消费能力也因他们身体机能的欠缺而普遍低于正常人。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有残疾人的调查户人均收入只有3002元,而同期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759元人民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587元。相比之下,残疾人的购买力比较匮乏,尽管有着8300万的残疾人口,还不能挖掘出足够大的市场潜力。

(责任编辑:赵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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